检察院对侦查结果的处理通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侦查结果的处理通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当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完成侦查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接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支持公诉或者以什么罪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其次,在检察院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依法通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自诉人、法律监督人员等有关当事人和机关,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如果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那么必须书面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被害人有权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最后,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过法定的途径和方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完成侦查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对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特别重大、重大案件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同时提交侦查活动情况记录。检察院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一月内完成审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月。在审查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同一犯罪行为有其他共犯或者涉及其他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送由有关机关负责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且属于该法院管辖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将案件材料随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检察院审查案件时,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对于经过初步核实有证据证明的,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自愿和解或者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分别作出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书面通知被害人,并说明理由。被害人如果不同意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审判和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做出决定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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